摘要: 国际品牌战略发展协会省级分会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际品牌战略发展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各省级分会(以下简称“分会”)的领导和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国际品牌战略发展协会章程...
国际品牌战略发展协会省级分会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际品牌战略发展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各省级分会(以下简称“分会”)的领导和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国际品牌战略发展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会是国际品牌战略发展协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应当遵守协会章程和认真执行协会赋予的职能与任务,在职能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 分会由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在条件成熟时,由筹备组织提出申请并经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予以授权成立。
第四条 分会是团结、联系从事品牌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营利机构,为推动品牌的健康发展服务。
二、分会的成立
第五条 凡自愿遵守国际品牌战略发展协会章程,履行相关义务,有能力开展品牌相关工作与活动的单位、组织,均可向国际品牌战略发展协会申请成立分会。分会的成立应充分体现其行业代表性。分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会在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省级分会不得再设分支机构。
第六条 分会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除分会正副会长(理事长)可由兼职人员担任外,秘书长等主持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由专职人员担任。
第七条 分会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为分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 成立分会的申请经国际品牌战略发展协会秘书处初审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分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分会有权出席国际品牌战略发展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参与大会重要事项的审议和表决;参与协会理事候选人的推荐工作;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分会应自觉接受协会及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执行和落实国际品牌战略发展协会的决议、决定,认真完成协会布置的各项任务;按照分会统一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十一条 分会须积极在本省域内发展会员,必须每年以分会的名义组织开展活动,并组织会员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分会发展的会员为国际品牌战略发展协会会员,报协会备案,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分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国际品牌战略发展协会章程》,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专业规范地开展相关工作和活动。
四、分会的职能任务
第十三条 分会的职能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地区品牌的发展动态和趋势;
(二)积极向协会反映品牌的情况、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策划品牌交流大型活动,组织和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团体之间的业务研讨和合作交流;
(四)为广大会员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
(五)举办各种品牌理论、方法、标准的培训,开展提高从业人员品牌理论与实战能力的相关培训,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准与创新能力;
(六)研究和探讨我国品牌的市场环境、发展方向、行业规范、内部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推动中国品牌事业的健康发展;
(七)承办协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分会的成立和申报
第十四条 各分会成立由协会秘书处以提案的方式向协会理事会提出申请,申请分两种形式:
(一)经协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提出申请;
(二)由具有代表性的十个以上单位会员向理事会提出申请,并由五位协会理事或三位常务理事推荐,经秘书处提交理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申请成立分会的条件和要求:
(一)申请成立分会的条件
1、企事业单位有成立分会的要求;
2、有规范的名称;
3、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4、有办公地点和经费来源;
5、有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员
6、发展10名以上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二)申请成立分会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成立分会的法人主体机构
2、成立分会的申请书;
3、分会章程;
4、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活动经费来源说明;
6、筹备组名单及筹备工作计划;
7、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分会的成立和主要负责人候选人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批准后,由协会秘书处向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分会筹备组组织召开分会成立大会,选举产生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分会工作人员,由协会授予印章并正式启用。
第十八条 分会每届任期三年,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
六、分会的管理
第十九条国际品牌战略发展协会理事会授权国际品牌战略发展协会秘书处为分会的日常管理机构。协会秘书处指定办公室负责各分会日常工作的联络和协调。
第二十条 分会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应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分会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人选在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前,应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及考核材料报国际品牌战略发展协会备案并征得协会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第二十一条 分会与协会之间应加强经常性的工作沟通和信息交流。分会制发的文件,特别是举办和组织重大活动,应及时报送协会备案。各分会应按要求将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报协会。
第二十二条 分会每年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在12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报告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及人员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分会刻制印章(包括内设办事机构印章)统一由国际品牌战略发展协会秘书处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刻制,费用由分会承担。分会的印章须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会负责人审批。分会因机构注销、调整、名称变更等作废印章一律交协会统一上缴或销毁。
第二十四条 分会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的会员,会员由协会统一办理会员证。
第二十五条 分会的经费来源
(一)有偿服务的合理报酬;
(二)依托单位和受益单位支持;
(三)会员和社会捐赠与资助;
(四)协会统筹补助。
第二十六条 分会的变更、撤销、合并须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报请业务主管部门核准。
七、分会的撤销
第二十七条 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批评、限期整顿、经济赔偿,直至撤销该分会:
(一)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或非法刻制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三)未经协会同意,违规吸收违法乱纪单位或个人为会员的;
(四)对协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的。
(五)未经协会允许,在对外商务交往中擅自开展活动、发布信息的;
(六)一年内未召开成立大会、组建理事会和未开展业务活动;
(七)分会连续两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未报送文件和信息;
(八)连续两年不参加国际品牌战略发展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遵守国际品牌战略发展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超越核准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分会,经协会常务理会审议批准后,国际品牌战略发展协会有权终止其正在开展的一切活动并将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机关注销其分会资格并予公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际品牌战略发展协会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